(2016)皖1802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才奇与罗治武、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奇,罗治武,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张才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罗治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赵静,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才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治武、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7万元及利息1713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本案的诉讼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8388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治武、赵静于2016年8月15日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才奇借款20万元,于2016年9月31日归还借款167万元,余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5000元)于2017年春节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现被执行人已经归还申请人2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00号民事调解主文确定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