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承勇与刘绪兴、王红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勇,刘绪兴,王红艳,叶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345号原告周承勇。被告刘绪兴。被告王红艳。被告叶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承勇与被告刘绪兴、王红艳、叶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承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承勇撤回对被告刘绪兴、王红艳、叶敏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承勇负担。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