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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承勇与刘绪兴、王红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承勇,刘绪兴,王红艳,叶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345号原告周承勇。被告刘绪兴。被告王红艳。被告叶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承勇与被告刘绪兴、王红艳、叶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承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承勇撤回对被告刘绪兴、王红艳、叶敏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承勇负担。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