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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秦承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承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17号罪犯秦承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象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承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秦承建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桂市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秦承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5日交付执行。罪犯秦承建于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以罪犯秦承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秦承建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承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9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秦承建户籍所在地村民××、五通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五通镇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秦承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承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