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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汪明国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国,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汪明国,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水电安装从业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3418-5。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明国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明国工程款9994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