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红艳猥亵儿童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04刑申46号吕红艳:你为张希红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6)冀04刑终273号刑事裁定,主要以张希红未实施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张希红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完毕。复查查明,2015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希红在本市黄粱梦镇丛东村被害人赵某某(女,2011年9月30日出生)的姥姥家,以带赵某某出去玩耍为由,将赵某某带到该村广场健身器材处,抠摸赵某某阴部,致赵某某会阴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张某、赵某、张某、张某、张某某、姜某某、张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霍某某、吕某某、苑某某、李某某证言;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丛东村民委员会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张希红供述、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希红抠摸幼女的阴部,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希红所提没有猥亵的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张希红犯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户籍证明赵某某出生于2011年9月30日,案发时未满4周岁;被害人赵某某证实张希红带其出去抠摸其阴部,其给母亲说了此事的情节,并对张希红进行指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赵某某会阴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证人张敏证明张希红带赵某某出去玩,次日赵某某给其说阴部疼,并说张希红把手伸进她阴部扣里面的肉,抠流血了;张某、张某、张某同等人的证言及丛东村委会的证明对没有及时报案作出合理的解释,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张希红抠摸赵某某阴部的事实属实,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希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判后,张希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冀04刑终2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希红抠摸幼女阴部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你申诉提出一二审判决认定张希红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等理由,经查,张某、赵某某、张某、张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均证实张希红带赵某某出去玩耍,后分别听赵某某或其母亲张敏说张打赵某某头、手,亲其脸,抠摸其阴部,上述证人证言同被害人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会诊记录等证据相吻合,能够证实张希红将赵某某带出玩耍时猥亵赵的基本事实。在本院申诉过程中,你虽然提交了案发地点的现场方位图,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张希红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故你所提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