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9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志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远,周桂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868号原告:张志远,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被告:周桂珍,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新姚村新民***号。原告张志远与被告周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志远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其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