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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万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万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法定代表人:谢敬钧,局长。被执行人:江西万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施青良。被执行人江西万洋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赣0111执第47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万洋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赣0111执第4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再次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爱国审 判 员  熊青锋代理审判员  樊高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