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伟,刘传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2323号原告:章伟,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黄瑞娥(系原告母亲),住同原告章伟。被告:刘传真,男,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章伟诉被告刘传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瑞娥,被告刘传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原告已经发生的修复费用人民币13,49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承担原告维修厨房天花板修复费用1,300元;3、被告赔偿电视机、家具、铁门的维修费用1,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为原告,实际居住人为原告父母。被告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2012年3月,因被告放置在阳台上的洗衣机龙头管子爆裂漏水,致原告户大房间、客厅和厨房的顶、墙面渗水,之后出现原告阳台顶及墙面发霉、涂料和瓷砖脱落等情况,在居委、物业公司协调下,被告叫人简单修补完事。2013年4月,原告家厨房顶又因被告厨房水斗管子脱落出现漏水致原告户渗水现象。2016年1月底,被告户阳台自来水管子爆裂。经检查,原告发现阳台积水,大房间柜子浸水,电视机泡在两块湿透的包裹毛巾里,之后,原告房屋出现墙壁发霉、涂料脱落,铁门生锈等现象。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聘请上海舒迅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对受损部位重新进行了修复和装修,并支付了装修费13,494元。鉴于原告户多次遭遇被告户的严重漏水,且与被告交涉赔偿未果,故现起诉。被告刘传真辩称,涉案原告户损失确实由被告户漏水造成;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原告户装修部位确系被告户漏水造成的受损部位,但装修材料费用标准和人工费用过高,而且原装修已过很长时间;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电视机、家具、铁门的维修费用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为原告,被告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户放置在阳台上的洗衣机龙头管子曾于2012年3月爆裂、厨房水斗管子曾于2013年4月脱落漏水,致原告户大房间、客厅和厨房的顶和墙面渗水。2016年1月底,被告户阳台自来水管子爆裂,致原告户阳台、大房间渗水,之后,原告电视机受潮损坏,出现大房间墙壁发霉、涂料脱落,铁门生锈等情况。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聘请上海舒迅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对客厅、餐厅、卧室等因被告户漏水所致渗水损坏部位进行了除霉等修复和装修,并支付了装修费13,494元。现原告因与被告交涉赔偿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在2016年8月8日庭审中告知被告,如认为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费用过高,应于庭后三日内申请对相应装修费用进行评估,如逾期不提交申请,或不按照评估机构要求预付评估费用,并配合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院将视为其不提出申请,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之后,被告未提出申请。以上事实,由原告章伟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信息、照片、合同、收据、材料收费单、人工收费单、施工现场情况说明、辅助材料收费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依法进行。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户水管多次漏水确实对原告户财产构成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可予支持。被告对原告户2016年5月装修部位系漏水造成的受损部位没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收据可以证实原告实际支付了装修费用13,494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笔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被告虽辩称该笔修复费用过高,但其未能提供专业评估机构估价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上述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电视机、家具、铁门的维修费用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因涉案装修合同已覆盖了餐厅即厨房部分,且原告对其主张的厨房天花板修复费用1,3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厨房天花板修复费用1,3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传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章伟装修损失费人民币13,494元;二、被告刘传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章伟电视机、家具、铁门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三、驳回原告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元(原告章伟已预缴),由原告章伟负担人民币7元,被告刘传真负担人民币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