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8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8刑初186号公诉机关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56年8月14日生,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禄劝县人,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5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禄劝公安取保候审。禄劝县人民检察院以禄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禄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因看到有人在其家位于禄劝县九龙镇文林村委会达配村“大松园”山上的坟坛周围放羊时破坏了其丈夫的坟坛。为报复破坏坟坛的人,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院内把农药“敌杀死”拌在包谷、麦子里面,然后随即撒在其丈夫的坟坛周围,导致被害人邹某某、张某1家的17只羊食用后死亡。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包谷以及死羊的胃容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份。经禄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17只羊价值人民币2363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238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的经济损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证实:1、正侧面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3、、证人邹某1、邹某2、邹某3、张某3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1、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经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看见经常有人放羊在位于九龙镇文林村委会“大松园”山上其丈夫的坟坛周围,坟坛塘树被砍了喂羊。被告人张某某为了不让别人再放羊到其丈夫的坟坛周围,于2016年2月份(农历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在自家院内把农药“敌杀死”拌在包谷、麦子里面后拿到“大松园”山上其丈夫的坟坛,将拌过农药的包谷、麦子随意撒在坟坛周围。2016年2月9日,九龙镇文林村委会达配村村民邹某某将自家的羊群赶到山上放牧,在放牧时经过张某某家坟坛,致邹某某家的羊死了9只。2016年2月11日,九龙镇文林村委会达配村村民张某1将羊群放到山上,在放牧经过张某某家坟坛时发现在坟坛周围堆着包谷粒,且散发着农药味,张某1看见自家的羊已经吃了些地上的包谷,就将羊群赶离现场,致张某1家的羊死7只。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包谷以及死羊的胃容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份。经禄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17只羊价值人民币23638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邹某某家人民币11600元,赔偿张某1家人民币12200元,合计人民币23800元,已取得二被害人家的谅解。上述查明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2月13日8时许,被害人张某1报警称:她家的山羊放在九龙镇文林村委会达配村一个叫“大松园”的山上,被人用拌有农药的包谷毒死,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二、被告人张某某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外貌特征,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三、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5日,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张某某家将其抓获,民警未使用警械、武器。四、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附近村子的人经常会把羊放在文林村委会达配村的名叫“大松园”我的丈夫坟坛的山上,坟经常被人放羊来踩跨掉,坟坛树也被羊吃掉。2015年农历腊月间的一天中午,我用三只敌杀死农药拌了一些包谷和麦子,撒在大松园其丈夫张某4的坟周围,没有放置提示性标语。2月12日有人打电话给我姑爷张某3说他们的羊被我家坟塘里的农药毒死掉,我是在民警找到自己后才知道张某1家和邹某某家的羊被我撒的包谷和麦子毒死,我家已经赔偿张某1家12200元,赔偿邹某某家11600元,取得了张某1家和邹某某家的谅解。五、被害人张某1、邹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1日13时许,张某1把羊放在九龙镇文林村委会达配村的一个名叫“大松园”的山上。16时许,张某1看到自家的羊在吃地上的包谷,包谷散发着农药味,张某1就把羊赶走。张某1家的羊2月11日晚死了2只,2月12日死了5只,2月13日死了1只,总共死了8只羊。张某1家的羊死了之后,邹某1到放羊的山上看,发现张某3的父亲张某4的坟周围,有一堆一堆的包谷。邹某1打电话给张某3,张某3说药是他家人放的,坟坛周围没有警示标语。六、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9日13时许,我把羊放在九龙镇文林村委会达配村一个名叫“大松园”的山上,14时30分许,我发现有两只羊摇摇晃晃的,有点站不稳,另外有两只羊也不见了,我家的羊在2月9日死了4只,2月10日死了2只,2月11日死了1只,2月13日在山上找到之前找不着的2只羊的尸体,我家总共死了9只羊。我家的羊死了之后到放羊的山上看,发现张某3的父亲张某4的坟坛周围有一堆一堆的包谷,散发着“甲胺磷”的味道,坟坛周围没有提示标语。七、证人张某3的陈述,证实:我家一直不顺,找了一个达配村的老人看迷信,说我家不顺是因为坟坛垮掉。我家去现场看了之后发现坟被羊踩垮掉,坟坛里面的树和草都被羊吃了,问经常放羊的人都没有人承认,我母亲张某某就用农药拌包谷撒在我父亲的坟坛周围。八、证人邹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1日,我去帮张某1家的羊打针,张某1家的羊截止2月13日死了7只,价值约11000元,邹某某家的羊死了9只,价值约11000元。九、证人邹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1日,张某1家叫我去帮她家的羊打针,听说张某1家和邹某某家的羊是在文林村委会以特村张某3家的坟坛里吃了拌有农药的包谷中毒的,听张某3说是他家里人撒的。十、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现场辨认,被告人张某某放置拌有农药玉米粒的地点是禄劝县九龙镇文林村委会达配村大松园的张某4坟墓周围,坟墓周围没有围栏及提示性标语。十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笔录,证实:2016年2月13日10时10分,民警对禄劝县九龙镇文林村委会达配村大松园被告人张某某家的坟坛进行现场勘验,分别在大松园张某4坟墓的南侧、东侧以及坟尾处发现玉米,经提取地面上的1号玉米15克、2号玉米17克、3号玉米20克;在距张某4坟墓南侧150米的树林内,解剖邹某某家死亡的黑山羊,提取邹某某家1号死羊胃容物200克;在距张某4坟墓南侧550米的树林内,解剖邹某某家死亡的黄色山羊,提取邹某某家2号死羊胃容物220克;在距张某4坟墓西侧800米的废弃瓦窑里,张某1的丈夫邹某1在自家丢弃的7只死亡山羊中,提取一只黑山羊和一只棕色山羊,分别解剖提取张某1家1号死羊胃容物250克、2号死羊胃容物100克。十二、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2月24日,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在张某4坟墓南侧、东侧树林地面上提取的1、2、3号玉米以及邹某某家1、2号死羊胃容物,张某1家1、2号死羊胃容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十三、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16年6月6日,经禄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1家和邹某某家被毒死的17只山羊,价格为23638元人民币。十四、收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7月12日,被告张某某家赔偿被害人邹某某家11600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张某1家12200元人民币,取得了邹某某、张某1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了不让别人放羊到自家的坟坛里,故意在坟坛周围投放毒害性物质,且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已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至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雁代理审判员 李美孝人民陪审员 金玉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