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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金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恒,刘金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刑初20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李恒,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冯永孝,云南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人刘金平,男,汉族,1994年7月14日生,农民,住师宗县。自诉人张李恒以被告人刘金平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李恒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李恒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诉,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李恒撤诉。审 判 长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钱桂丽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农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