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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白泉村民委员会与马本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民委员会,马本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822号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宝凯,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马本奎,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泉村委会)与被告马本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宝凯、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被告马本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泉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所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原告的场地并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占用原告团山以西,废弃石料厂大坑及场地一处,由被告自愿投资开垦整平荒坡,用于种植果树,约定被告不得乱搭乱建,破坏山体,林木和生态环境,若因政府占地或原告占用时,被告必须无条件交归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履行投资开垦整平荒坡的义务,反而向场地倾倒废渣,导致原告被政府约谈。被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需占用该场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上诉讼请求。被告马本奎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后,被告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填平、开垦废石料厂。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4月10日,原告白泉村委会、被告马本奎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马本奎在白泉村团山以西,废弃的石料厂大坑内,自愿投资开垦整平荒坡,用于种植果树;种植期间,马本奎不得乱搭乱建,破坏山体、林木和生态环境,不得转让、转包改变土地用途;若因政府行为占地或白泉村委会占用时,马本奎必须无条件交归白泉村委会”。后马本奎开始实际占用本案所涉土地,期间被告马本奎并未大规模整平,亦未大规模种植果树,现在场地内开始有堆放废渣、垃圾的情况出现。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应为租赁关系,由被告马本奎租赁无偿租赁原告白泉村委会的场地进行整平并用于种植果树,但本案被告马本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在双方协议中原告白泉村委会占用时,被告马本奎需无条件交还白泉村委会,且原被告之间亦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故可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出租方可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综上,本院对原告白泉村委会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及返还场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本奎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马本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占用的本案诉争的团山以西废石料厂大坑的土地一处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告章丘市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