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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乙飞与李青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乙飞,李青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民初5070号原告:刘乙飞,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柏婧,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青颖,女,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楠、李晓楠,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乙飞诉被告李青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小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乙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柏婧,被告李青颖的委托代理人赵楠、李晓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乙飞诉称:2015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双方还制定了还款计划,由被告自2015年9月起每月向原告还款2万元。之后被告仅归还了1万元就不再依约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青颖辩称:被告确实曾向原告借过款,但借款本金不是25万元,而是14万元。借款自2014年起,分多笔交付。被告出具25万元的借条给原告,其中有11万元是借款利息。在签订还款计划后,被告方确实归还了1万元给原告。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5万元。2015年9月10日,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左下方加注还款计划,承诺自2015年9月起,每月还款2万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上述证据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对其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抗辩称借款本金为14万元,其余11万元为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方对利率约定及利息起止时间均不能做出明确的说明,且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双方借款金额为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即人民币25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青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刘乙飞借款人民币24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李青颖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小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