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4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姚从英与渝中区辉红鱼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从英,渝中区辉红鱼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598号原告姚从英,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渝中区辉红鱼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33号第一层。经营者何笃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从英诉被告渝中区辉红鱼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从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从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从英负担。审判员  陈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