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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薛光耀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31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甲,中共党员,柳林县柳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秀荣,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赃款四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薛某甲不服,以原判认定其贪污数额有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应免予刑事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康照明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