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8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单金发与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金发,黄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328号原告:单金发。被告:黄宝玉。原告单金发与被告黄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单金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金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金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单金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