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恩珍与蔡家瑜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恩珍,蔡家瑜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3民初1160号原告杨恩珍,女,1919年10月2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委托代理人杜先勇,石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家瑜,男,1957年1月4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农民,住石阡县。原告杨恩珍与被告蔡家瑜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杨恩珍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恩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恩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恩珍负担。审 判 员 罗 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龙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