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2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洪与杨明华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杨明华,杨红波,张忠明,杨会城,黎小琼,王永昌,杨学权,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2713号之一原告曹洪,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冬梅,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华,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杨红波,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张忠明,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杨会城,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县。被告黎小琼,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王永昌,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杨学权,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裴兴乡拱桥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080160708。法定代表人杨明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受理了原告曹洪诉被告杨明华、杨红波、张忠明、杨会城、黎小琼、王永昌、杨学权、垫江县益群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20日,逾期���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渝0231民初2713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冉 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