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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兴东、彭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兴东,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兴东,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彭芳,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兴东、彭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被执行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22执40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亮生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