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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敏华与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华,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605号原告:刘敏华,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王兰,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华诉被告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刘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