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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兰州市安宁区食品公司解散清算组与吴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安宁区某某公司解散清算组,吴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151号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某某公司解散清算组,地址: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陈某,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龙,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某某公司解散清算组诉被告吴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某某公司解散清算组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某某公司解散清算组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某某公司解散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某某公司解散清算组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