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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1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李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李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12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代表人李健,行长。被执行人李丽莉,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执行与李丽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李丽莉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1号浦东花园x幢1单元901室房屋。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10时至2016年8月12日10时在淘宝网上拍卖上述不动产。王荣以203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李丽莉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1号浦东花园x幢1单元901室不动产所设定的抵押权以及查封(原他向权证作废)。二、将李丽莉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1号浦东花园x幢1单元901室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登记至买受人王荣(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原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厚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