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洛阳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洛阳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3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建军,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超,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瑞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民财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人民财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