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赵波诉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波,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志义,张玉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初1000号原告:赵波,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450号。法定代表人:姜连春,负责人。第三人:李志义,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第三人:张玉龙,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赵波与被告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志义、第三人张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赵波负担。审判员 邓凤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