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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毛某与张某1、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803号原告毛某,女,汉族,1943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德品、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张某1,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固始县。身份证号不详。被告张某2,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固始县。身份证号不详。被告张某3,女,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张某4,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其对个人诉权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未未审 判 员  喻国俊人民陪审员  李 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