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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尹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