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朱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春审 判 员 尹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