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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宋谷荣与被告谭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谷荣,谭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747号原告宋谷荣,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湘潭市人。被告谭爱莲,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湘潭市人。原告宋谷荣与被告谭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爱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宋谷荣承担。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袁梦杨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