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宋谷荣与被告谭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谷荣,谭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747号原告宋谷荣,女,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湘潭市人。被告谭爱莲,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湘潭市人。原告宋谷荣与被告谭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爱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谷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宋谷荣承担。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袁梦杨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