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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密书亮、翟玉英等与王朝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书亮,翟玉英,苗海霞,密某,王朝阳,曹泽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982号原告:密书亮,男,194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翟玉英,女,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苗海霞,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密某,男,200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堂,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朝阳,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被告:曹泽兰,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密书亮、翟玉英、苗海霞、密某诉被告王朝阳、曹泽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密书亮、翟玉英、苗海霞、密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密书亮、翟玉英、苗海霞、密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化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薪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