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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唐超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唐超。被执行人: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风东路240号。本院在执行唐超与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