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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三林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海宁市三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工业区兴业路*号之四。法定代表人:徐广雄,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三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郭店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677442-0。法定代表人:祁林忠,董事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刘 春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