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28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赵云方与赵小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方,赵小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8民初1324号原告赵云方,男,汉族,1960年9月29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沾益区。委托代理人尹彦,沾益区西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小七,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沾益区。原告赵云方诉被告赵小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永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彦,被告赵小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方诉称,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相邻,2015年10月,被告在原告家房屋旁边建房,房屋建成后因地基下沉,导致原告的房屋受损,现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2000元。被告赵小七辩称,其建房行为对原告家的房屋造成损害,但在建房之前,原告家的房屋就已经开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使用证,欲证明原告赵云方的身份情况。2、照片十四份,欲证明因被告的建房行为,给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的状况。3、鉴定意见书,欲证明原告的房屋受损后,经鉴定造成的损失价值为27815元。4、鉴定费票据,欲证明原告用去鉴定费12000元。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房屋之前就已经发生开裂的情况,鉴定报告的估价较高,鉴定费收费过高。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证明待证事实,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老房相邻。2015年10月,被告赵小七在其房屋一层的基础上又加盖三层半,房屋建成后。因被告赵小七的房屋地基沉降产生扭矩,导致原告赵云方家的房屋地基也产生不规则沉降,致使原告赵云方家的房屋地砖、墙体、楼梯等多处开裂受损。经鉴定,原告赵云方的房屋受损,造成经济损失为27815元,用去鉴定费12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无故损害。被告赵云方建房后,因其房屋地基下沉导致原告赵云方家的房屋也产生不规则下沉,造成原告赵云方房屋受损的后果,被告赵小七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云方诉请要求赔偿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赵小七认为在其建房之前,原告赵云方家的房屋就已经发生开裂的情况,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他辩解理由,与法律和事实不附,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小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云方房屋损失27815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39815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赵云方承担692元,被告赵小七承担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贺永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