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01执20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魏克强诉魏滋盛、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克强,魏滋盛,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2024-1号申请执行人:魏克强,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魏滋盛,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库尔勒市。魏克强申请执行魏滋盛、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魏克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兴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