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谢干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燕,谢干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燕,教师。被执行人谢干才,经商。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与被执行人谢干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安严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谢干才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海燕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266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之后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该款在2016年2月28日之前偿还50%的本金及利息,剩余50%的本金及利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及案件受理费1058元,合���56384元。裁定生效后,因谢干才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海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干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63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安严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雷审 判 员 何 永 明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清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