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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张汉武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明,张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65号申请人李建明。被申请人张汉武。申请人李建明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汉武名下的号牌为苏E×××××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李建明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驾驶人潘兵驾驶证时效过期,故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汉武���下停放在高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锡山区停车场)的号牌为苏E×××××号小型轿车一辆或其同等价值1.7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李建明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叶梅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海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