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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淮安金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金岳纸业有限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金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简政,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关于淮安金岳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洪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陈庆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