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孙晓琳与卢国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琳,卢国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孙晓琳。被执行人卢国智。申请执行人孙晓琳与被执行人卢国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6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