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杜明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杜明发,黄连生,林国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被执行人杜明发被执行人黄连生被执行人林国濠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申请杜明发、黄连生、林国濠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杜明发;黄连生;林国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