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罗成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1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成明,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成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6日8时30分,被告人罗成明驾驶某路公交客车经陈家桥环城路行驶至沙坪坝区陈家桥四坪包装厂路段,未尽观察义务,致该车车头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犹某某接触,造成被害人犹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1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罗成明委托他人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罗成明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对行人动态未注意观察,措施迟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成明所在公司重庆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犹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信息,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罗成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成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成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对行人动态未注意观察,措施迟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罗成明案发后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全部赔偿,对罗成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罗成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瑞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