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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富茂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富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373号罪犯周富茂。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富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柳市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9日交付执行。罪犯周富茂于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对罪犯周富茂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周富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富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周富茂户籍所在地的平乐县阳安乡雷峰村村民委员会、平乐县司法局阳安司法所、平乐县阳安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周富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富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