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213号原告张某,城镇居民。被告梁某,城镇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