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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213号原告张某,城镇居民。被告梁某,城镇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