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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罗良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59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罗某,男,住吉安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8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琼,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构成盗窃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初犯、偶犯、坦白、退赃、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查明事实2016年8月9日,被告人罗某盗窃被害人高兵亮一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260元,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判 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任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