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民初10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许江峰与叶青辉、林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江峰,叶青辉,林峰,李敏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385号原告:许江峰。委托代理人:邵颂颂,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青辉。被告:林峰。被告:李敏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江峰与被告叶青辉、林峰、李敏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江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许江峰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