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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载方与许莉杰、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载方,许莉杰,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张载方,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许莉杰,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王洋,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现住所不详。申请执行人张载方与被执行人许莉杰、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载方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莉杰、王洋无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