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铭珍与李朋良、张霞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铭珍,李朋良,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376号申请执行人张铭珍,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朋良,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霞,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铭珍与被执行人李朋良、被执行人张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于建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郭海雷审判员 尚小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