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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与姜生远、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姜生远,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被执行人:姜生远被执行人:张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与被执行人姜生远、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佳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