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582号原告:施某,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