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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582号原告:施某,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