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张霖,周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金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显庆,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张霖。被执行人:张霖(曾用名:张林),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周晓玲,女,生于1974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张霖、周晓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的借款本息5520419.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3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333元、执行费55168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宏浩炉料厂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顺江村2组的厂房及机器设备予以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周晓玲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清音桥红华苑小区B16幢1-3层(房屋所有权证:权0053627)、峨眉山市绥山镇范河后街33号3幢1-6-1号(房屋所有权证:权0078116)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因上述财产均设定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跃彬审 判 员 吴 玥代理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