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星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123226。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想必街道大地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05608116-1。法定代表人:李洪,经理。本院在执行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3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疾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