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19273-6法定代表人冯就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41768-7。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05772.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昌区法院有应收执行款(武汉天王起重机有限公司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银轮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昌区法院应收执行款11472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