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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1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双明与文安县洪双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明,文安县洪双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双明。被执行人文安县洪双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良。陈双明申请执行文安县洪双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6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