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代某诉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民初1249号原告代某,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蒲城县某某医院职工,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大街。被告代某某,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艳君审 判 员 米展龙人民陪审员 代 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阴晓庆 搜索“”